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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admin 添加时间: 2009-7-13 共有1100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关于调整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必须实行“一年一定”的要求,经县社会保险委员会研究,决定对2009年度(社保年度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社会保险缴纳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五费合征在地税自行申报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实施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08〕244号)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企业职工最低月缴费基数1296元,缴费比例25%,每人每月最低缴费324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7%,缴纳220.32元,个人缴费比例8%,缴纳103.68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1720元,缴费比例18%,每人每月缴费309.6元。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述最低缴费基数的要如实申报,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但企业职工最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6480元,个体工商户最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6450元。
三、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1800元,缴费比例2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3%,缴纳414元,个人部分缴费比例2%,缴纳36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照企业职工的缴费标准执行。
四、失业保险缴费标准:职工月缴费基数1296元,缴费比例3%,每人每月缴纳38.88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缴纳25.92元,个人缴费比例1%,缴纳12.96元)。
五、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400元,缴费比例6%,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月84元,个人缴纳的医疗救助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9元,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3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年度封顶线调整为65000元,起付线暂不调整,仍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享受公务人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按3%的比例缴纳公务人员补助费,每人每月42元;按2%的比例缴纳个人帐户基金,每人每月28元,全部由单位缴纳。公务人员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调整为在职70%,退休80%。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的月缴费基数为2160元,缴费比例为6%,折算为每人每月缴纳129元。
六、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为1296元,实行浮动费率制。按温劳社工伤〔2004〕36号文件有关规定,月缴费标准分别为:一类行业缴费比例0.4%,每人每月最低缴纳5.18元,二类行业缴费比例1%,每人每月最低缴费12.96元,三类行业缴费比例1.6%,每人每月最低缴费20.74元。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为1800元,缴费比例0.2 %,每人每月3.6元。缴费由单位负担。
七、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职工缴费基数2160元(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0.5%,每人每月缴纳10.8元,缴费由单位负担。
上述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工资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25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推进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的意见
下一条:开展中央财政帮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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