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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admin 添加时间: 2009-10-9 共有616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明年起浙江实行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苍南新闻网(2009年9月8日 20:14)

  浙江省政府近日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省政府要研究制定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市县政府也要制定不低于省标准的征地补偿最低标准,补偿标准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土地占有量、区位、产值等因素,并且要适时调整。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浙江省征地和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至2008年间,全省共征收土地421.07万亩,涉及被征地农民370.32万人。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浙江省政府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的,生活确有困难,其所在地市县政府要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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